
郵寄處分書送達生法律效力 高雄關提醒受處分人留意查收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海關核發處分書郵寄送達指定對象具法律效力,受處分人應依法履行。高雄表示,受處分人無同居、受雇(員工、大樓管理員等)等對象代為收件,郵政機關得改寄支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式2份黏貼應送達處所大門及委由鄰居轉交或放置信箱,提醒欠繳關稅、滯納金及罰鍰金額單筆或合計滿50萬元,可依關稅法第48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等規定聲請假扣押,另處分書送達隔天日起30天內未申請復查者不受理。圖/高雄關提供、文/高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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