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院會通過海委會海保法草案 涵蓋三大目標五大權限兩公民監督途徑
行政院院會2月15日通過海洋委員會研擬海洋保育法草案,公私協力強化落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三大目標,並賦予主管機關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權限,也提供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等公民監督途徑,同時確保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及信賴保護原則。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說,延續112年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及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續與各界協商海保法草案並初步達成共識,期能催生法案,呼應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令,營造健康海洋生態環境,落實藍色產業永續經營、健康海洋環境及資源利用。
海保法草案賦予主管機關劃設海洋庇護區、與有關機關會商制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擬定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限制或禁止事項、調查及執行保育復育措施、指派海洋保育觀察員進駐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及周邊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另透過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條款,獎勵民眾檢舉違法事件,並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告發主管機關怠忽職守。管碧玲說,台灣四面環海,面臨污染、過度利用、棲地破壞、生物多樣性影響等諸多挑戰,海保法正式施行,可望守護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多樣性,同時促進海洋保護區域規劃及執行,尊重原住民族文化,並減少使用者安全疑慮。圖/海委會提供、文/高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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