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賠償調換依關稅法第51條、施行細則第41條辦理 期滿最長可展延6個月

【記者/高培德報導】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提醒進出口業者依關稅法第51條及施行細則第41條等規定辦理進口貨物賠償或調換補運進口免稅,申請書應載明原進口貨物名稱、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報單號碼、詳述原貨進口後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情形、擬賠償或調換進口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同時檢附發票、退運協議、公證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提供海關查核,經海關核准通知賠償調換進口貨物起隔天6個月內報運進口,期滿最長可展延6個月。如經核准賠償或調換前須先進口者,可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繳納保證金,待海關核准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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