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逾越總統職權? 海委會:授權海巡署長依情勢決定用砲
有關媒體報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授權海巡署長具用砲權,遭疑混淆執法與作戰體制,逾越總統職權,海洋委員會5月3日澄清表示,海巡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範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種類、必要時機及程序,根據原條例第8條規定,巡防機關最高首長才具用砲權,配合立法院5月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規定,修正海委會海巡署署長,明確規範用砲權。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明文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勤遇武力危害、脅迫或海上重大犯罪嫌犯抵抗脫逃,經海巡署長判定未能制止,可適時開砲。
海委會副主委兼任海巡署長,經主官綜合研判情勢決定用砲時機,避免逐級呈報延誤作業。另條例第8條新增第2項「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現場最高指揮官判定情勢決定用砲時機。
海委會表示,加速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同時加強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捍衛國土安全、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等三安執行效能。圖/海委會提供、文/高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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