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5日勞工出勤 雇主應依法加發工資或補假

4月4日兒童節、5日清明節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另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補假1天,事業單位如採週一至週五工作、週六休息、週日例假出勤模式,可實施8週彈性工時,原3月25日休息日與4月3日原工作日互換。 
雇主若與勞工議定連假期間加班,舉例月薪36000元,4月1日及3出勤者應發給加班費1900元,4月4日及5日出勤者應發給工資1200元,4月2日出勤者,除符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雇主要求勞工國定假日出勤未加發工資,涉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未依法讓勞工補假,涉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問題可上勞工局小勞向前行官方社群查詢。圖/勞工局提供、文/高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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