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應設置維修產品存放專區 編撰專用帳冊提報海關驗印

【記者/高培德報導】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事業單位辦理產品維修、檢驗、測試業務,應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2條之1規定設置存放專區,並編撰維修專用帳冊報請海關驗印,完成通關手續,進口維修產品可依第42條之2規定暫免提供相關擔保,但須在放行隔天起6個月內出關,特殊情形者期滿可用提報書面資料向海關申請延長最多6個月。保稅工廠、科技產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廠商、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自由港區事業等地輸入維修產品,依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辦理自驗及按月彙報等業務。
根據南部科學園區保稅業務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提供維修服務事業單位進口保稅產品,應填報B6進口報單(納稅辦法代碼58),復運出口須填報B9出口報單(統計方式代碼9P),進出口報單註明「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