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本報特稿/建構食安的健康環境/智庫論壇/國政基金會助理研究員曾志超 | | 2014/02/26 貼文者 : 中央日報 (點閱次統計 : 4654) | 壹、前言
近期台灣連續爆發食品安全問題,從塑化劑、毒澱粉、混充米、麵包、醬油、食用油到牛奶,生活上每日要消費的食品都有問題,不但人民食不安心,還讓有美食天堂美名的台灣蒙羞,重創相關產業的國際形象。故政府應撤底根絕黑心食品的問題,不能待某項食品問題爆發後,才針對特定食品提出改進的政策。基此,本文特就此一議題進行研析,瞭解屢屢發生食安問題的原因,並提出具體對策,以建構讓人民食的安心的健康環境。
貳、食不安心
過去台灣一向以優質產品著稱,在國外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尤其在大陸台灣食品價位與日本產品都是屬於高檔商品,成為大陸人爭搶的標的。然而,各項食品接連爆發安全問題,我國商譽大受影響。欲解決該問題,首先需瞭解問題的源由,本文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一、濫用食品添加物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所謂食品添加物是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食品生產商在生產食品的過程中,為了節省成本、增加美感或口感、減少生產時間及延長保存期限,經常會在食品中添加一些化學製品,例如:防腐劑、抗氧化劑、膨鬆劑、漂白劑、著色劑、甜味劑、調味劑、殺菌劑及乳化劑等。而這些食品添加物中不少對人體有害,容易產生諸多後遺症。
由於食品添加物效果極佳,根據媒體報導為了讓食物好吃又有彈性又能防腐,可能就會加一些硼砂、結著劑;想讓食物呈現鮮紅色澤,這時食物裡就有可能加一些保色劑、防腐劑(亞硝酸鹽)了,像大家一向愛吃的菜乾(金針乾、高麗菜乾、白木耳、竹笙)、果乾(柿乾、芒果乾、鳳梨乾)為了保持鮮豔的顏色,就會用二氧化硫(漂白劑)來進行燻蒸。使得近年來食品添加物愈來愈浮濫,商人為了利益置消費者的健康於不顧,相關問題層出不窮。
二、標示不實
台灣許多廠商對於商品的標示並不明確,有些是用模糊的字眼帶過,有些則是故意漏掉食品添加物等內容物。消基會日前發布市售零食、食品標示調查,上月在賣場超市購得16樣商品,發現「看得到什麼,不代表吃下什麼」,品名與成分標示名實不符情況嚴重,如Pinky水蜜桃薄荷糖沒水蜜桃成分,盛香珍荔枝椰果沒荔枝,及桂冠蝦球更沒蝦原料等。這些食品大廠都標示不清了,更遑論小廠或是市場攤販所販賣的食品。
三、處罰難以嚇阻
食安問題一再爆發,也與當前法令處罰不重且政府從輕處罰有關。今年爆發的胖達人「假天然」麵包案,台北市衛生局處罰18萬元;山水米混入廉價越南及泰國米,產地標示不實案件三案僅被罰44萬元;牽連多家業者使用違規添加物的「毒澱粉」案,各地政府只對怡和與協奇等公司,處罰6-12萬元。這樣的處罰對違法企業根本無關痛癢,難怪有些廠商一犯再犯,生產知名山水米的泉順公司兩年來已違規18次,今年累犯3次。直至食用油延燒全國,衛生福利部首度引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的條款,重罰油商大統18.6億元、富味鄉4.6千萬元。
四、知名大廠也涉入
更讓人驚訝的是,連國內知名大廠(如:統一、味全、南僑與頂新等)也涉入食安問題,且幾乎每次發生相關食安事件,均有大廠涉入其中。這些國際大企業獲利頗豐,每年花費鉅額的廣告行銷費用,卻不願出點錢檢驗代工商品及相關原料,還宣稱自己也是受害者來博取同情,無須負擔相關責任。
參、建議
本文對食安問題,嘗試提供幾項建議:
一、 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8條「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標準之訂定,必須以可以達到預期效果之最小量為限制,且依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同時必須遵守規格標準之規定。」衛生署因而制訂《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原則上採「正面表列」,即僅有列於表中之添加物為合法可依規定及其標準使用添加,如非列於表上之食品添加物及食品品項,則不得使用。
即使我國已有嚴格的標準,但廠商在利之所趨下,食品添加物超量使用、違規使用仍相當普遍,成為食品安全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政府應加強抽查,並對違規者採取重罰,尤其是上游的製造商。另外,還應掌控食品添加物流向,例如進口的食品添加物可由進口數量追蹤其用途,追查進口商使用或銷售狀況,即可知悉廠商是否有違規使用。
二、 提高罰則
當前針對食品添加物、攙雜原料或標示不實等與食安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與廠商違法取得的利潤根本無法相提並論,讓廠商有誘因冒險為之,使得違法食品添加物的案例層出不窮。是故,應仿效歐美國家,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讓故意違法者付出慘痛的代價,將能大幅降低廠商從事該行為的誘因。
另外,除了《食品衛生管理法》之外,其他法令也有類似的規範,各主管機關應共同把關,例如《公平交易法》對廣告不實即有規定,第21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該法罰則更重,公平會也應針對個案,探究是否涉及公平法的規範。
三、 建立獎勵檢舉者的制度
食品添加物係相當專業的領域,因此除非從事相關領域者或專業研究人員,一般民眾很難知悉是否有食品添加物。緣此,若能如稅務機關建立獎勵檢舉者的制度,讓檢舉者獲得高額的檢舉獎金,將能鼓勵企業員工、相關同業或是專業研究者積極檢舉食品添加物,以達到杜絕違法食品添加物的效果。日前報載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增訂鼓勵員工檢舉的「窩裡反」條款,明定一定比例的獎勵金鼓勵企業員工檢舉業者不法行為,即是相當好的立法。
四、提倡品質競爭而非僅是價格競爭
食品業與食品通路商為求增加銷售量,不斷削價競爭,製造商為求生存,進而採用劣質產品或原料。故除了事後的監督外,也應導正市場惡性競爭的亂象,倡導優質的商品,鼓勵在地的台灣產品,以促進市場品質競爭而非僅是價格競爭。
肆、結論
為食品把關不只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民的責任。一方面透過透明的食品標示與提高罰則等管制措施,讓食品業者不敢輕易在食品內動手腳;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應自身提高食品知識,拒買有食品安全之虞的商品。全民共同建構食的安心的健康環境,重新擦亮「美食王國」的招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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