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飛碟新聞報導資料記錄庫查詢
新聞資料來源與技術備份
連結懷舊台灣飛碟網站 →
#台灣飛碟報導歷史資料庫紀錄備份
update: 2025/12/14
更新日期: 2025/12/14
origin: 2001/01/01
update: 2025/12/14
更新日期: 2025/12/14
origin: 2001/01/01
台灣飛碟學會組織章程
台灣飛碟學會章程
民國82年6月1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85年1月14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86年1月19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89年3月1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民國92年1月2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飛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UFOlogy Society,縮寫為TUFOS)。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科學方法研究飛碟(不明飛行物體)、先史文明、特異功能、生命科學、宇宙科學及相關不明現象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依法得設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省 (市) ○○縣 (市) 飛碟學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究飛碟並做科學探討,以解社會迷惑及破除迷信。
二、研究和飛碟相關的先史考古發現、特異功能、宇宙科學、生命科學等,為社會提供正確看法。
三、編譯圖書及發行期刊、錄影帶、幻燈片、相片等視聽資料。
四、舉辦演講、展覽、學術會議,並協助各級學校進行研究工作。
五、參加國內外飛碟相關會議,增進學術交流,促進國民外交。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研究飛碟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各級學校、社團、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二至五人,以行使權利。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三、名譽會員:凡在飛碟研究上有特殊貢獻,由理事二人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得推為名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協助者,由理事二人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得推為贊助會員。
五、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具有研究飛碟學熱忱但未滿二十歲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預備會員,年滿二十歲後自動升為正式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除名譽會員外,全體會員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預備會員無被選舉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超過三百人以上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得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指定二人於理事會通過後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稱為監事長,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並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廿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廿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廿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 廿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廿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廿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廿七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過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 廿八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聯席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一千五百元,團體會員五千元,學生及預備會員均為一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一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卅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卅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 卅五 條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報經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89﹞台內社字第八九一○○五三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