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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現有空攤位受理申請事宜。
06/18 (13707)      貼文志工: 站長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市字第10833091601號
附件: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空攤(鋪)位種類字號數量一覽表
主旨:公告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現有空攤位受理申請事宜。
依據: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各公有零售市場現有空攤(鋪)位種類字號數量一覽表如附件。
二、申請資格:
(一)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含外籍配偶),且設籍在本市。申請攤(鋪)位,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
(二)現職軍、公、教、公營事業人員,不得申請。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之權益,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
1.依「高雄市公有零售市場空攤(鋪)位分配計畫」優先抽出全部空攤(鋪)位數6%(身心障礙者3%、原住民3%)之各市場空攤(鋪)位種類字號位置一併公告於一覽表內,優先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申請及分配。
2.以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身分分配使用攤(鋪)位,不得變更名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之親屬,1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
1.經市府分配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拒絕進入營業或將公有市場攤鋪位過戶他人經營者。
2.違反「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經廢止使用者。
三、受理時間:即日起至108年6月28日。凡符合申請資格者,可攜帶資格證明文件、身分證、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印章,於受理時間至各市場管理員辦公室辦理登記、或上班時間至本局辦理收件。
(一)各市場管理員辦公室,申請登記時間:上午9時至12時。
(二)本局收件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
四、申請使用公有零售市請場攤鋪位者,其經營項目應受市場零售物品種類分類分區使用之限制。
五、辦理登記申請者,經審核符合資格人數,同一攤鋪位有2人以上登記時,則由本局另通知辦理統一公開抽籤分配。
六、獲准分配申請並使用空攤鋪位者,不得再經營攤販業。
七、申請人提供辦理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經發現者,則撤銷申請資格;其已分配使用攤鋪位者,廢止使用收回攤鋪位。
八、其他未盡事宜,依「高雄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及「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九、公告地點:本市各區公所公告欄、本市各公有零售市場公告欄、本局公告欄(含電子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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