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經發市字第10832594101號
主旨:公開標租108年本市杉林區「日光小林工坊」,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9條。 公告事項: 一、標租標的:本市杉林區「日光小林工坊」:高雄市杉林區忠義路10號。 二、使用面積:鋼骨構造2層樓獨棟建築物,有電梯設備,地上一層253.05平方公尺、地上二層246.57平方公尺,總面積499.62平方公尺,另有附屬建物(陽台)9.27平方公尺。 三、投標者資格: (一)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公司或商號組織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均得參加投標,但不得2人以上(含2人)共同投標。 (二)外國人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24條之限制。 (三)曾承租本局權管之場域有違規使用情形或積欠租金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不得參加本案投標。 四、標租方式: (一)每一投標者限寄投1標。 (二)本案以空屋標租,投標者應自行赴現場勘查,未赴現場勘查者,視同瞭解場域現狀與設備,投標或得標後,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三)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1日(108年6月12日)止,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8時00分至中午12時00分;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00分,逕向本局秘書室索取投標文件。 (四))投標者應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用印及簽名,於開標前1日(108年6月12日下午5時00分前)需寄達(時間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局秘書室收件處,逾時無效。 五、押標金(底價百分之十):新臺幣84,100元。 六、投標: (一))底價(三年租金總額)為:新臺幣841,008元整。標價以高出底價最高者為得標,凡標價低於底價者,押標金不予發還(標價金額須中文大寫)。 (二)如二家以上最高標價相同者,應即比價,比價金額應高於其所投標之金額,以比價金額高者為得標。 (三)外商公司參加投標,須另檢附代表人資格證明影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及公司認許證影本。 (四)台灣地區各級農、漁會、合作社參加投標,須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書影本。 (五)其餘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開標時間及地點: (一)開標時間:民國108年6月13日下午2時0分。 (二)開標地點:本局會議室(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九樓)當眾開標,開標時如僅有一家廠商投標仍得開標及決標。 (三))開標當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開標作業順延至本府宣布恢復上班之第一個上班日(開標時間地點相同)舉行。 八、訂約及租金之計算: (一)訂約:得標者應於得標後10日內向本局繳交押金(相當於6個月之租金額),並應於繳清押金後20日內,與標租人完成簽訂租約及公證事宜,公證日即為簽約日及租賃期間起算日,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如無正當理由不簽約,押金不予退還,且3年內不得再參加本局權管之其他場域標租。 (二))租金之計算:租金自契約生效日起算。 九、得標者應自點交日起,負責標的物有關之全部水、電、社區管理維護清潔費用及其設施於標租前或有損壞故障之修繕及待改善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等全部費用。 十、其他事項:詳如「高雄市政府杉林區「日光小林工坊」標租須知」及「高雄市政府杉林區「日光小林工坊」租賃契約書(草案)」。 十一、公告地點:本府行政曁國際處公告欄、本局公告欄(含電子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