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接獲繳稅憑證隔日起30天內 書面向海關申請複查維自身權益

【記者/高培德報導】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根據關稅法第45條及第95條等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特別關稅等,或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如不服罰鍰等處分,可在接獲繳稅憑證後隔日起30天內,透過書面申請複查,維護自身權益。
高雄關表示關港貿單一窗口提供線上申請複查服務,申請後隔日起3天內應補送書面申請書,逾期等同未申請。如掛號郵寄申請複查郵戳為憑,非掛號郵件依海關收受申請日期為準,複查申請書可上高雄關官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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