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受處分人可申請合併複查 高雄關提醒留意法定期限

【記者/高培德報導】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核定進口貨物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特別關稅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案件者,收到繳稅證明或處分書隔日起30天內,可向海關申請複查,另當事人涉及多起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限內可合併申請複查。
高雄關提醒,申請複查法定期限依個別行政處分送達隔日起計算,有意合併申請複查者,應留意各處分法定期限避免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