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公告10月1日起禁飼養台灣獼猴 11月30日限期通報違者罰鍰最高25萬元

行政院農委會公告10月1日起禁止飼養台灣獼猴,飼主應在11月30日前完成通報並移交專業人員協處,違反規定者可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寵物。


原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獼猴108年1月9日修正一般類野生動物,農委會9月30日正式公告除已登記飼養、經農業局救護收容、提供學術研究、動物園飼育等外,其餘限11月30日前主動通報1999或農業局(07)7106951,並移交農業局人員代送壽山動物園暫時安置,待評估健康、野外適應等情況許可後擇期野放。
農業局強調,12月1日起查獲私養台灣獼猴,可依動物保護法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鼓勵民眾檢舉不法,查證屬實可獲精美紀念品一份。圖/農業局提供、文/高培德